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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草案“打假条款”修改引争议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30日 08:23:04

(网经社讯)自2016年12月初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以来,电子商务法草案已历四审。相较于三审稿,目前的四审稿中有关“打假条款”的改动引发舆论热议。记者注意到,四审稿建议,将电商平台在安全审核义务中“承担连带责任”改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8月28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电商法草案。有委员认为,这种改动是倒退,保护消费者应该是第一位的。中国消费者协会相关负责人接受《中国 消费者报》采访时指出,这一改动十分关键,一旦通过将很大程度上减轻电商平台因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后所应承担的责任。

曾参与电子商务法立法调研工作的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则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平台连带责任改为补充责任,与现行的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相一致,能够更好对侵权人和平台责任进行确定和划分。具体什么情况使用该条款,要根据案件情况来定。

连带责任改为补充责任

自电商法立法启动以来,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条款就不断加码。三审稿中,电商平台“打假”责任进一步加强,明确了两个“连带责任”。

第一个连带责任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个连带责任为:“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这两个条款被形象地称为“打假条款”。《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四审稿保留了上述“打假条款”的第一个连带责任,但是将第二个“连带责任”改为了“补充责任”。8月28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电商法草案,一些委员对于上述修改产生质疑。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徐显明认为,这一修改使原来的电商与消费者权利相平衡的状态被打破了。减轻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减弱了对消费者权利的保 护。电商应履行的义务不履行,本身就有过错,理应承担侵权责任。在法理上,等于电商与平台内经营者共同形成侵权,其责任就应是共同责任,目前的改动是个倒 退。

“呼应一下徐显明委员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蔡昉表示,在电子商务的三方当事人中,消费者应该说是最弱势的,第二弱势的是电商经营者,最强势的是平台经营者。这种改动能够看到平台经营者的意愿得到了反映,但需要注意的是,保护消费者应该是第一位的。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辉在介绍草案修改情况时说,一些社会公众、电商平台企业和法院的同志提出,草案三审稿关于电商平台经营者与平 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给平台经营者施加的责任过重,建议将“承担连带责任”改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与现行的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相一致,因此 四审稿草案做了相应修改。

专家:需依案情定责任

“(连带责任改为补充责任)谈不上是开倒车。”薛军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我国侵权法规定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就是要承担补充责任,此次修改与 侵权法相一致。但根据具体情况,电商平台也会有承担连带责任的时候。比如,在食品安全法中就规定了平台相应的连带责任,且食品安全法属于特别法。按照“特 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就直接优先适用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而不适用电商法的相关规定。

记者注意到,食品安全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 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 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电商法草案四审稿中第二条也明确,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

薛军表示,从目前的电商法草案来看,对消费者权益是有保障的,侵权人要对消费者负责。在此情况下,规定补充责任,能够更好对侵权人和平台责任进行确定和划分。而平台具体应负什么责任,要根据案件情况来定。未来要进一步探索安全保障义务的强度及认定标准。(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文/周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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